关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亡遗属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莆人社文〔2016〕311号 成文日期:2016-09-20)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与以往各项待遇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公务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公务员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直系亲属,仍按国家、省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待遇的相关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关于莆田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人社文〔2016〕99号)文件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系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追补。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若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0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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