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康复医院: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闽莆劳人仲案[2021]1号《参加仲裁通知书》(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地点定为: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0-1181号二楼仲裁庭,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和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0086元;3、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被申请人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0-1181号二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发布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rsj.putian.gov.cn/,公告发布时间以官方网站发布的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5日
联系单位: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594-2221806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0-1181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