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已经丧失失业保险待遇,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仍拒不退还的行为;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