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工作平台是培养集聚高端人才,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先后获批设立了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等4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云度新能源汽车等3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莆田高新区等4家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累计引进招收博士后7人,柔性引进国内外高端专家110多名,为我市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6〕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35号)及《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人社局等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有关内容。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
(一)第一条—第三条 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以上站点所在单位简称设置(基地)单位)和经核准进展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二)第四条—第七条 规定了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工作平台设立的基本条件及服务管理部门:
1.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基本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人社部门和全国博管委等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县人社部门是博士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各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博士后、专家人才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专家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第八条—第十三条 规定了对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工作平台服务管理内容及资金保障措施:
1.各级人社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各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引进博士后、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设站(基地)单位要积极创造必要的科研和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专家开展科技创新等活动。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范畴,经评价认定后,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职称评聘等政策。
2.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和15万元,对进站博士后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予以配套,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莆就业创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对获批设立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和10万元。
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国家、省人社部门和全国博管委定期不定期开展设站(基地)考核评估工作,对考核评估优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省里奖励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1配套补助奖励。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撤销,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3.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补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站补助、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等有关费用。
(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主要亮点
为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积极性,增强我市人才政策对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办法》第十一条中在省、市原有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专家服务基地的建站补助、明确了对进站出站博士后的市级配套补助以及柔性引进专家人才的政策保障等内容。主要的奖励措施有:
(一)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和15万元。对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予以配套,资助期限2年;对未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市级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8万元,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莆就业创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对获批设立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和10万元。对提供短期服务的柔性专家人才,享受《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待遇。
(三)对经考核评估优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省里奖励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1配套补助奖励。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撤销,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