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温海燕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闽莆劳人仲案〔2025〕87-1号、闽莆劳人仲案〔2025〕87-2号裁决书。闽莆劳人仲案〔2025〕87-1号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8日的劳动报酬18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闽莆劳人仲案〔2025〕87-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74.1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