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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闽莆劳人仲案〔2025〕20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5年6月至8月工资共计8750元。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