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吴丽敏、陈丽娣、周桂菊、蔡铭枫、徐虹、方宁宁、林心芝、吴华芳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闽莆劳人仲案〔2025〕12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八申请人2024年7月工资:吴丽敏4720元、陈丽娣6280元、周桂菊4760元、蔡铭枫4430元、徐虹4880元、方宁宁4410元、林心芝4410元、吴华芳6320元;3.被申请人支付七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工资:吴丽敏1557.69元、陈丽娣2042.3元、蔡铭枫1592元、徐虹1626.93元、方宁宁1238元、林心芝1592元、吴华芳2042.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桂菊2024年8月1-7日工资1238元。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8月21日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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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