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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许清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闽莆劳人仲案〔2024〕14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285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联系电话:0594-2221806。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