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翁金狮、陈文水、蒋妹青、俞小珊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闽莆劳人仲案〔2024〕74-1号、闽莆劳人仲案〔2024〕74-2号、闽莆劳人仲案〔2024〕74-3号、闽莆劳人仲案〔2024〕74-4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人翁金狮、陈文水、蒋妹青、俞小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32962.00元、42045.00元、5500.00元、3313.00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西路1186号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闽莆劳人仲案〔2024〕74-1号、闽莆劳人仲案〔2024〕74-2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闽莆劳人仲案〔2024〕74-3号、闽莆劳人仲案〔2024〕74-4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发布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rsj.putian.gov.cn/,公告发布时间以官方网站发布的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